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涂宗华律师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问题
- 我母亲在工作中被撞身亡,肇事者赔偿不了,我们对工作单位按照人身损 4个回答0
- 广西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个回答20
- 2010年河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个回答0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0个回答0
- 2010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 3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
- 安徽同命同价了——安徽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 山东省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 统一标准!不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 统一标准!不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