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两高”发布批复明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解与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据悉,按照我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批复》指出,根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批复》明确了“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强调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法释〔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本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5个回答20
-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9个回答0
-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刑法内容的问题。 5个回答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10个回答0
- 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7个回答0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