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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法程序就责令交地?违法!

发布日期:2020-03-2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朱**律师
【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规划局”)

案情简介

        杨先生系西安市下辖某区居民,在该区有着自己的宅基地和住房。2012年4月6日和5月4日,伴随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作出,杨先生的宅基地被划入了征地范围,他开始与征收方谈判。但是,双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补偿协议未能签订。2018年8月15日,自然规划局向杨先生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张贴于杨先生住所门上,要求杨先生3日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将宅基地交出。
        这样的责令交地通知令杨先生十分困惑,也让他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杨先生迅速来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李**律师和朱**律师介入自己的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位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对案件进行了细细梳理,本案中的违法点慢慢暴露出来。随后,杨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将自然规划局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之中,自然规划局称案涉土地的征收已经过依法审批,对被征收人权益进行了合法保障。其作出《告知书》的程序也严谨合法,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对此,京平律师指出:
        1、该《告知书》作出时,征收方既未依法与杨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强制征收决定书》确定杨先生的补偿,杨先生的合法补偿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2、在该《告知书》送达的过程中,杨先生若不能签收,应依法进行录像、照相进行留置送达。然而实际在送达该《告知书》的过程之中,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只是进行了张贴,这应属程序违法。据此,杨先生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

胜诉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8月15日对杨先生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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