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系列案例之六:省环保厅对房屋征收中企业违法行为不查处被责令履行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维权】 后经德凯律师了解,早在2011年4月,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实现产能置换技术改造,开始在距离C某等电厂居民小区住宅不足30米(仅隔一条道路)的范围内进行新2号高炉工程项目建设。经律师调查核实,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新2号高炉工程项目时,以无人区名义进行建设,并且至今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等由环保部门出具许可文书,其违法建设新2号高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居住、健康等权利。
随后德凯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知,为了实现产能置换技术目的,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顾电厂小区、桃园村2370余户居民和村民的生命权,早在2011年4月就以无人区名义申请项目建设,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其直接排污行为造成了近年来居民发病率明显上升,不少人因患病早逝的情况发生。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新2号高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其违法在距离电厂小区住宅不足30米(仅隔一条道路)范围内排放氰化物、氯化物和硫化物等污染有毒气体的排污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当地的地下水、空气造成了直接污染,直接造成周边小区每天空气层形成白茫茫的情境。
【复议胜诉】 德凯律师就此分析,本案中的房屋征收并非因为公共利益,而是新2号高炉工程项目建设后给周边居民造成强烈的污染后。居民多次进京上访,才不得已进行的房屋征收。因此,房屋征收带有一种被迫性,由此德凯律师针对涉案征收项目的环境污染行为及时要求相应职能部门进行依法处罚。但是,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对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驾着《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东风,德凯律师第一时间决定环保部提起行政复议。一场因环境污染而起的房屋征收内幕由此被拉开。最终,环境保护部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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