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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可以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应考虑那些理由呢?

发布日期:2020-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认可或不认可。对此《破产法》第九十九条作了规定。问题是: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的和解协议”是基于那些理由。

  1、通过的和解协议是否保证了全体债权人的真实意思。

  2、债权人会议的举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和解协议的履行,是否会损害职工等相关的合法权益。

  4、不同意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其观点、理由是否成立。

  5、和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和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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