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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代理经销合同后双方对产品价格有歧义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4-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代理经销未约定清楚产品的价格,导致代理商与公司对产品的价格产生歧义,视为合同制作方有重大过错,该合同可撤销,返还货物,退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竞某公司收取原告2万元定金及8万元货款后,向原告发货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被告竞某公司主张原告按其出具的发货清单上的价格确定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的价格。原告认为应按照各级销售商后续进货价格表来确定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的价格。原告与被告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没有对首批购货的价格进行约定。之后双方未能对首批货物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被告竞某公司作为合同的制作方在合同中未将货物的价格及规格等重要问题写入合同,致使双方对于被告竞某公司向原告首批供货的价格上产生了重大误解,该误解通过双方的事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依法有权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合同撤销后,被告竞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竞某公司应将收取的100000元返还原告。原告应将已收取的50台自动衣车返还被告竞某公司。被告周某作为被告竞某公司的唯一股z东,其个人账户收取了原告80000元的货款,该行为构成股z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故原告主张被告周某对被告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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