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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续2)

发布日期:2020-04-21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四:报名“保过班”却未考过,学员起诉培训机构退费获支持
      “保过班”是目前教育培训市场上比较常见也比较热门的一种培训模式,学员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如果未能通过考试,可以全额退款,而该类模式往往也是伴随着高额的培训费,故为更好地实现自身权利,学员应当严格审核合同约定的保过条款,在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及时向培训机构主张权利。而培训机构如未按照承诺的条件退费,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案情概要 
      2015年2月28日,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司法考试保过班协议,约定:王某接受司法考试培训,一次性交纳学费13万元,如果当年未能通过司法考试,则培训机构应在接到王某申请后,三日内如数退还学费13万元。后王某支付了13万元,但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而培训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故王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13万元。 
      裁判理由 
      王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司法考试保过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本案中,培训机构出于经营理念及方式的需要,向学员承诺在未达到学习目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学员对此表示接受,双方为此缔结了相应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在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义务时,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学员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故王某的退款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法官提示:随着教育培训领域竞争日趋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吸引更多的学员参与培训,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向学员承诺在无法达到培训目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培训费用。从表面上看,该种经营策略加重了培训机构的合同义务,但同时培训机构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大批学员,快速增加企业收益。作出此种承诺的培训机构通常有两类:第一类培训机构具有强大的师资能力和完备的教学体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雄厚的资金支持,对培训效果较为自信;第二类培训机构本身实力不足,仅将“保过”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课程质量和培训效果均难以保障,有的培训机构在应兑现承诺时无故拖延甚至“人去楼空”。故学员在参加此类“保过”、“不过全退”等培训班时应慎重选择,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培训机构在登记注册时并无对注册资金及师资力量的要求,部分培训机构培训地点是租赁的,教师是聘用的,行政人员是临时雇佣的,一旦遭遇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为逃避债务履行,有的企业一夜之间人去楼空。为避免产生交易风险,学员在签订此类条款的教育培训合同前,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及培训能力,避免草率缔约导致的后续维权困难。同时,学员也要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及周期,是否与招生宣传和口头承诺一致,避免出现口头承诺未落实到书面的情况。 
      第二,“保过”类培训同样具有无法达到培训效果的风险,通过考试的唯一方式是靠自身努力,任何外力帮助均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消费者不能因缴纳了高额培训费用,得到了“保过”承诺后就自认为高枕无忧,即便最终培训机构依约退还了学费,但备考过程中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第三,消费者在签订此类教育培训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合同中退款条款是否附有特定条件,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清晰明确,不可仅因教育机构“保过”、“不过全退”的承诺标语即草率签订合同。例如有的保过协议中约定“因非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未能通过考试的不予退款”,何为“非培训机构原因”表述含混模糊,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甄别,防止维权时产生障碍。 
      案例五:“囤课时”遇培训机构“跑路”,学员诉请退费获支持 
      本案所涉教育培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停止服务,大量学生家长已交纳了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教育机构人去楼空后引发群体性案件。消费者主张退还未使用课时的课时费,法院结合证据情况进行了认定,但由于无法联系该公司及法人,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消费者需要垫付公告费及诉讼费,最终即便获得了胜诉判决,消费者仍面临执行风险,维权面临困境。 
      案情概要 
      卞某通过朋友圈了解到一家英语类教育培训机构,2019年1月5日,卞某与该培训机构签订《英语课程协议》,购买英语培训课程100课时,总费用13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卞某通过微信向培训机构支付了全部费用。付费后,卞某接受了教学培训21.5课时。但之后,该培训机构不再继续正常经营,撤离教学区的工作人员,锁闭教室,且此后未再对如何继续履行义务作出任何安排和处理。但卞某提交的授课培训签到记录显示,其实际接受培训为22课时。培训机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合法传唤,该培训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卞某与培训机构就英语培训服务达成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卞某交纳全部服务费用后,培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卞某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剩余学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具体授课情况,卞某已实际接受培训22课时,因此实际退还费用应为已交纳费用扣除已授课课时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对于卞某要求退费数额中高于应退费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此类案件的发生反映了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购课、交费等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消费者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合同签订前审查教育机构经营情况和培训资质。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查询软件,核实教育培训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教学资质,了解该教育机构经营状态,尽量选择经营情况较好、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培训机构。 
      第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消费者在交纳课时费时应将钱款转账至教育公司名下账户,可以拒绝教育机构提出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到个人账户的要求,如通过现金支付学费,应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相应发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与消费者沟通关于变更合同内容或其他涉及消费者权利的事项时,消费者应核实对方身份,尽量保存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并尽可能保留相关的票据、签到表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便于发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第三,交费时尽量避免一次性预付大额学费。由于教育培训合同大部分采用预付费方式,部分消费者被商家的各类优惠活动吸引,一次性预存较大金额的学费。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在收费管理方面建议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消费者在交纳学费时可参考该意见,避免一次性交纳大额学费,纠纷发生时降低经济损失。
案例六:培训机构擅自转让合同义务,学员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 
      在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培训机构单方将固定资产和教学资源转让给第三方机构,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原缔约主体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或者约定的教育培训地点发生重大变更时,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案情概要 
      2016年11月23日,周某与A公司签署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A公司向周某之女提供96课时的舞蹈培训课程,合同总价款17450元,上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汇通路某号楼,并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合同签订后周某支付了全部合同款。2017年7月1日,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就其旗下教学点、学区设施及所有已登记的学生资源等一并打包转让给B公司,B公司承诺愿意接收在2017年7月前招收的学生,并承担学生后续未完成的教学工作和成本。2017年7月20日,B公司某老师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课程的优惠信息。2017年12月,因前述培训场所被封,周某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后A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该培训场所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2018年2月4日,A公司授权代表姚某组织家长召开会议,向家长出示与B公司达成的《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并告知转让事宜。周某据此提出其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为B公司,也不同意A公司将其安排至其他场所完成教学,故A公司不再继续履行《课程销售协议》的主要义务的行为系根本违约,要求解除该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13087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周某依法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约执行。A公司称已将合同转让给B公司,周某实际上已与B公司形成新的协议,故而双方合同已经终止,但其该主张明显依据不足。首先,双方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现周某并未同意转让协议;其次,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后,并未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周某,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授课地点、培训老师及品牌并未发生变更,周某有理由相信合同履行主体一直系A公司;最后,涉案授课场所被封后,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涉案授课场所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从上述情况来看,周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发生变更,A公司主张周某与B公司形成了新的协议之主张,依据不足,A公司应当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现涉案授课场所被封,A公司无法在此继续履行合同,且周某拒绝接受A公司在其他场所履行合同,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A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A公司退还周某13087元。 
      法官提示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成人教育和早教等教育课程日渐火爆,一些培训机构在经营出现问题后破产倒闭,一些机构则通过合并收购朝着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因此消费者在提升自己、拓展视野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多方考察,慎重选择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是一项个性化的服务,现如今各种培训机构林林总总,水平参差不齐,故为避免因机构自身经营状况的重大改变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发生,建议学员在选择培训机构之前,尽量通过多种途径,例如工商管理网站、征信系统、裁判文书网或者直接实地考察,全方位考察培训机构的信誉、资质、社会评价等,以慎重选择缔约主体。 
      第二,加强法律意识,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的条款给予特别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的条款,那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相关约定,不得擅自转让自身义务,否则即会构成违约。如本案中,提供服务一方擅自转让权利义务,导致无法按照原有约定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情况,那么合同相对方可据此主张服务提供方构成根本违约,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 
      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视证据的搜集与保管,以免纠纷发生后“有口无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学员和家长们在签订和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搜集和保管意识,不仅要保管好合同、交款凭证、变更协议等重要文件,也要做好与教育培训机构核对课时的记录工作,关注履行培训义务的主体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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