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基础知识

  为防止出题人使坏,请看一眼下面的内容:①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培养、保管的微生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确定责任。②须因动物独立加害。故: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③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故:若甲向乙出售一头牛,因该牛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④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邻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邻家纯种的名贵狗怀孕。⑤包括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包括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后者如:狗追咬人,致使被追者跌入水沟受伤;又比如,马受惊撞倒路旁的车辆,车辆倾覆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理解

  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受害人仅有一般过错的,不能减轻责任。③可以减轻饲养人责任的受害人过错,仅限于受害人“挑动动物”的过错(见【例1】)

  【例1】甲边走路便看书,头都不抬。书名叫《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乙饲养的一条狗见甲颇怪异,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①甲若被对面的行人撞倒受伤,甲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②但甲并不具有挑动乙饲养动物的过错,因此,乙不能免责。③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