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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的理解。①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②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③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④归责方式:过错推定。⑤责任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②归责方式:过错推定。③责任承担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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