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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
        林丽与李明于网上相识,见面后经过2个月相处在2016年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对对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加之诸多生活习惯的不同,经常生气吵架。但是林丽考虑到自己是二婚,一味的忍让,没有提出离婚,而忍让换来的是李明的变本加厉,竟然在酒后对林丽拳脚相加。后李明回娘家居住。 
        李明后来自觉羞愧,主动跑到林丽娘家哀求林丽回家,并保证再也不打她了。林丽相信了李明的誓言,随李明回家。开始一段时间,二人还算可以,但李明看到林丽又一次退让,就觉得林丽哄哄就好。随后又一次在酒后打了林丽,林丽最终忍无可忍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给双方做了笔录,并让林丽就医,林丽就医后申请对伤情做鉴定,鉴定机关鉴定李丽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给李明出具告诫书并对其批评教育。 
        随后林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明承担家庭暴力的过错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明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二人离婚,并判令李明赔偿李丽精神损害抚慰金5元。
律师解析
根据本案例,我们重点谈一下家庭暴力及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即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以明显看出除了身体方面的伤害,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被列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二、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现在我们主要谈一下婚姻家庭中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取证? 
        大多数女性在发生家庭暴力时都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或者担心报警后遭到丈夫更为猛烈的打击报复,或者暂时不想离婚往往采取忍气吞生的态度,其实这种隐忍行为不仅控制不住事态的发展,反而会使施暴一方有恃无恐,更加变本加厉的施以家暴行为。因此,女性在婚姻中第一次遭遇家暴时要坚决说不,及时报警,并就医治疗,伤情严重的话可以申请鉴定,公安机关接警后,会根据加害人的行为情节以及受害人伤情程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对其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严重的话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忍受不了家庭暴力,因此提出离婚,那么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以及双方的笔、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加害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如何保护自己? 
        除了以上我们讲的报警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离婚中针对一方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离婚,另一方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时损害赔偿责任在什么时间提起? 
        《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不仅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并且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离婚中,受害方大都会以家庭暴力做为起诉离婚的依据,但在诉请中却不申请加害方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做为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没有主张害赔偿请求,那么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以此理由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我们一定要记住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提起的时间界点。

来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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