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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劳动者放弃一切诉权 用人单位是否不再担责

发布日期:2020-05-15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约定劳动者放弃一切诉权 用人单位否认责任义务
        张某于2003年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转为锅炉工。起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2010年5月至2013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补签了2008年至2010年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强迫张某签订固定期合同至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24日,某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未交纳张某2003年至2010年5月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也不愿意支付2003年至2008年的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8254.95元,失业保险金4894元,合计13148.95元。 
        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张某经济补偿金8254.9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4894元,共计13148.95元。 
        经审理查明:进入公司初期,张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5日,双方签订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补签了合同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和一份“约定被告从2010年5月起为张某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关于劳动用工的协议》。某公司同意就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问题给予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4599元,张某凭个人的缴费收据领取补偿金。该协议签订后,双方自用工之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期间所产生的劳动用工方面权利义务就此结清,无任何其他争议。张某放弃对公司的一切诉权,不得向公司提出其他要求。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某公司应当依法足额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从签订的用工协议看,系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协议内容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某公司给付张某经济补偿金8254.9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4894元,共计13148.95元。
律师说法:约定劳动者放弃一切诉权 用人单位是否不再担责? 
        1,劳动者在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免责约定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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