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尊重公共场所中的人身权利应成为常态

发布日期:2020-05-20    作者:邓普云律师
 前段时间,北京出了一件“偷拍”新闻。一位摄影师因在地铁上偷拍被扭送进了派出所。当被问到偷拍是不是犯法的问题,他朗声回答:“不犯法!”这段视频引起了摄影人广泛的关注,原因在于自媒体时代,“偷拍”这种行为普遍存在。那么,“偷拍”真的不犯法吗?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偷拍”?
  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要进入到公共场所,在其中,人们的各类权利交织,再加上政府与场所管理者的权责,权利(力)义务变得愈发复杂。一方面,在现代公民不断追求自由、权利过程中,各种私权利都在逐渐放大。而另一方面,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的设备不断泛滥,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更是扩大了权利侵犯的范围和机会。
  事实上,在某些情形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容易厘清。如人们普遍接受,即便在公共场所,若是有人偷拍他人隐私,这显然构成侵权,甚至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再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若是有人使用他人肖像并进行侮辱、诋毁,这也容易被接受为侵权行为。
  而在另一个层面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均只是泛泛地规定着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对于何种情形下,构成对应侵权并未明确阐述,这就是使得权利网变得有些错综复杂,进而容易产生争端。甚至不少人对法律误解或曲解,认为只要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构成侵权。或许正因此,类似事件中,拍摄者不仅认为自身不犯法,更言之凿凿声称自己有着“创作权”“监督权”。
  我们有必要正本溯源,虽然法律只是对相关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如此略显粗犷的立法体例正是由于日常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难以对所有侵权情形进行逐项例举,只能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这不妨碍肖像权、隐私权即便在公共场所依然须被常态尊重与保护。当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肖像权、隐私权也是如此。在公共场所中,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人们需要让渡出一定权利。而相关权利的外延往往与其主体身份相挂钩。如公众人物以及公务人员而言,相关权利则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众人物和公务人员必须习惯于接受监督,习惯于面对媒体的镜头。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演讲、表演、比赛及社会活动,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允许新闻记者乃至普通民众在公共场合随意拍摄。对于他们的肖像权保障而言,一般应以事后救济为主。只要拍照者没有恶意使用、故意丑化肖像则不存在侵权。
  此外,即便对于公共场所中的普通违法失德者,也有必要谨慎发布其照片。将他人不文明照片发到网上广为传播,看似监督,但这可能使照片主人遭到不应该承担的“舆论审判”,给其今后生活带来种种不便,严重地侵犯主人的名誉权。这在实质上是“以暴易暴”的滥用私刑,并不值得提倡。而对于“路人”的拍摄更须慎重,在必须以其为“背景”进行拍摄与发布的时候,也必要充分考虑拍摄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是否违背其意愿、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去个体信息措施等因素。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否在公共场所中,尊重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应成为常态与原则。肖像权、隐私权并不会因为个体位于公共场所中而消失,每个个体也并不会因为他人处于公共场所就得到了侵权上的豁免。只有树立起公共场所中,个体权利保护为原则的观念和司法实践,才能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避免公共场所成为违法侵权横行的法外丛林。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