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刑事案例
发布日期:2020-05-22 作者:王辉律师
被告人奚某,绰号“胖子”,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2003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28日被假释,同年9月1日假释期满;2006年7月2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其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抓获,同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辉,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奚某、李某某、付某、马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燕某某、肖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奚某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千克,应判死刑,但其辩护人王辉律师仔细阅卷开庭提出被告人奚某并非累犯、且有自首情节,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辽03刑初44号,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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