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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后的房产被拆迁,拆迁补偿是否属于共有房产?

发布日期:2020-06-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一诉称:2019年1月17日,原、被告于经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离婚,但判决书中并未对本案所述房产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以上房产拆迁款。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某某县某某巷XX号房产拆迁补偿款295232.61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查某二辩称:这个房子是我父亲的遗产,由我哥查某三来继承是父亲的遗愿,查某三没有工作,条件不好,其他三个姊妹都有工作,30年以来一直是查某三在使用、修缮、管理这个房子。查某三在院子里加盖了两间房子,更换了门窗、打了地坪,改了水电,对房子的管理和投入都是查某三一个人做的。我们兄妹都同意由查某三继承该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一和被告查某二原是夫妻关系。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民事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李某一认为某某县某某巷XX号房产拆迁补偿款295232.61元亦属于婚内财产,被告查某二在婚姻存续期间放弃继承损害其合法利益,诉至法院成本讼。
另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原是被告查某二的父亲查某四个人所有。查某四于2015年8月去世,查某四共有五个子女。2018年9月30日案涉房屋被某某镇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记载被征收人为被告查某二的哥哥查某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无其他姊妹的签字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补助和奖励费等征收费用合计295232.61元,该款暂未发放。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所有权属登记为查某四个人所有,查某四去世之后,案涉房屋即成为查某四的遗产,现案涉房屋被拆迁,所得拆迁款属于查某四的遗产,查某四的五个子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
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人登记为被告查某二的哥哥查某三,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签字确认,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拆迁款属于被继承人查某四的五个子女的共同财产。本案审理的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是明确、具体的。原告要求本院直接将不能明确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诉房屋征收款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于法无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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