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20-06-11 作者:张梅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票据的流通使用,经济活动中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很常见。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没有发现让与人无让与权。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且其注意义务也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让人就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分类
从一般民事法律来看,民事权利的时效分为三种:
一是取得时效,它是指民事权利从何时开始。例如:善意取得无主物,占有人取得该物后,经过法定的一段时间后即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这种时效的规定在外国的民法中作了规定。
二是诉讼时效,它是指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期间,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里,如果没有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案件,当事人就无法依靠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消灭时效,它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持续没有行使该权利,则丧失该权利。相比较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丧失的仅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只不过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消灭时效是使实体权利消失,解除债务人的责任。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对价原则。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有对价,即原则上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
(1)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要求返还票据。
(2)注意:没有支付对价但该票据业经转让,票据债务人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3)例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有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主观上善意。即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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