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变化
发布日期:2020-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法律问题
- 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应如何适用? 1个回答0
- 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 0个回答20
- 夫妻俩人一个人征信不良,而卖房中介帮两人办理假离婚,这是不是触犯 11个回答0
- 公司拖欠工资,变卖了公司资产,被公司告了抓公安局,按法律程序 6个回答0
- 重要通知:请转告万先生,根据法律规定,您涉嫌信用卡诈骗,具有非法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