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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法院审结一起“瘦肉精”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0-06-22    作者:王宇航律师
上高县法院审结一起“瘦肉精”行政处罚案
        众所周知,人食用残留积聚在动物体内的“瘦肉精”后,会引起食物中毒。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添加“瘦肉精”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某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春季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行动。3月28日,对毛某开办的位于某市横港村毛家一字岭山上的养牛场进行检查。毛某经营的养牛场内饲养有17头水牛,其中2头是以前栏里养殖还没有卖掉的,另外15头是2018年3月17日从湖南吉首购进的,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某市农业农村局从17头水牛中抽查了8头水牛,提取了尿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两头水牛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常见类型)呈阳性。当场,某市农业农村局该两头水牛进行了查封。之后,某市农业农村局将提取上述两头水牛的尿样,送江西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规定,分别为9.0ng/ml和4.1ng/ml。
  2018年4月4日,某市农业农村局将两份检测报告书送达给毛某,毛某未提出异议。
  2018年8月13日,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并向毛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8月20日,某市农业农村局以原告毛某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由,对其作出处罚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盐酸克伦特罗是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素能受体兴奋剂之一,是一种强效激动剂,是“瘦肉精”的一种,对人体有害,农业部等国家部委明文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养殖动物。本案中毛某饲养的17头水牛中抽查8头,发现两头水牛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规定,分别为9.0ng/ml和4.1ng/ml,且毛某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加之,原告毛某购买小水牛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此,被告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毛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原告毛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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