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权力制约原则
发布日期:2020-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层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的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即人民主权出现后,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开始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权力分立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若干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十七八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后来被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确定为一项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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