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货物托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7-01    作者:方乐律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与承运人要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毁的,承运人要承担责任,那么货物托运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货物托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货物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等行为,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托运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最主要的义务。 
        2、将运输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承运人。 
        3、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5、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包装方式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托运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用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6、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