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哪个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赵双剑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入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一般 情况下,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如有几个被告的,可在任何一个 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
又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 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消费者可以 在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地与消费者的居住地是一致 的,这对消费者诉讼较为方便。这里所指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如此看来,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 人,在起诉时有广泛的选择权,可以在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 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中,选择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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