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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出了事故,损失由谁负担?

发布日期:2020-07-03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
       日前,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被告马某某驾驶一辆租赁来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前部右侧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协商未果,原告李某某一纸诉状将马某某、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事故责任认定已经明确但谈到赔偿时问题出现了被告的车是租来的汽车租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 
       经查,被告马某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的登记所有人为环球车享(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被告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后被告某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又转租给被告马某某使用,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产生损失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正确,应予维持。被告某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转租经营方,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偿保险金。由于保险赔付额度足以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马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共计12045元。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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