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两起长江流域电捕鱼案被告人被依法严惩!

发布日期:2020-07-06    作者:李建录律师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两起因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决心。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作为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长江生长着数百种鱼类。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许多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其中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除上述区域外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近日,江苏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长江江苏段全面禁捕政策落地落实。会议指出,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全省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把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坚决打赢禁捕退捕这场硬仗,推动长江大保护和生态修复走在全国前列。
        7月3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以下简称长江二庭)对两起因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公安民警当场对其中四名被告人执行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皋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渔民代表60余人旁听了庭审。
        3月6日晚,家住长江边的周某,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且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邀请谢某与其一起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周某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渔网等组成的电捕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捕捞作业,谢某予以协助,共捕获白条鱼、江鲈鱼等渔获物52.1公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得逞的二人刚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与周某同样存有侥幸心理的还有老渔民沈某、蒋某等人,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吴某、蒋某三人经事先合谋,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由沈某负责提供铁皮船及电捕工具并3次接送吴某、蒋某前往长江电捕鱼,吴某、蒋某二人则负责实施捕捞行为,三人共计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三人将渔获物分食或出售。
        法院认为,周某、沈某等五人采用的捕捞方法为"电鱼",系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案发后,周某、沈某等五人分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于今年6月29日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沈某、吴某、蒋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7026元。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周某、沈某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相关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如皋法院负责人介绍,长江禁渔令生效后,退捕及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决心,让长江渔业资源在全面禁捕期间得到充分恢复,渔业生态能够持续发展,同时也警醒人们,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法。
非法"电捕鱼"之危害超乎想象
        电捕鱼"是非法采用电捕工具,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地进行打捞,电极所到之处,无论大鱼小鱼几乎都会被电死。加上电鱼设备不断升级,输出电压甚至达上千伏,这种捕捞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造成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有时还会因为漏电或者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
        此外,电捕过程中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第一起案件中"电捕鱼"所涉区域还是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捕区域具有较强的区位敏感性,电捕行为导致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受到严重损害。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北京刑事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