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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高额返利投资项目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李建录律师

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打着投资旗号,以高额返利为诱饵,某投资公司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圈钱”248万元。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三年四个月。 
       2014年6月,朱某在他人建议下设立某投资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其实际经营的另一科技公司融资。某投资公司开业后,朱某以投资理财产品为由,向投资人许以高额返利,并安排业务员散发公司投资项目及投资回报的传单进行宣传,月利1.2%、年利14.4%的高额返利令不少投资者动心。投资者通过宣传资料或熟人介绍在该公司进行了投资,并签订了委托投资管理合同。至2015年初,朱某先后向47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248万元,其将一部分投资款用于某投资公司的日常运作和个人消费,剩余钱款则转到某科技公司账上用于公司经营。后朱某因某科技公司经营不善,丧失了归还能力,造成投资人损失178万余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前已偿还部分投资人投资款。据此,吴中法院判决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提醒:普通群众大多对投资领域缺乏了解,仅看回报而忽略风险,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者应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以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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