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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收款后却拒不交付法院判其退还车款

发布日期:2020-07-10    作者:赵双剑律师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某购车款7万余元。
  原告肖某经朋友介绍向被告购买车辆。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收条,注明收到肖某定车款人民币12万余元。原告支付定车款后,被告未交付车辆,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字据:肖某的提车时间为2019年4月4日前,若到期未按时交车,支付肖某购车款每天2‰违约金。2019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字据:今协定肖某购车款于2019年5月20日前全部退款,如未退还,肖某可以以任何形式追回款项。2019年7月5日,原、被告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明确协商购买车辆及退还购车款等过程,并达成如下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6月25日先支付5万元给原告;被告于2019年5月8日支付1万余元违约金;因被告先前已支付5万元车款,剩余的7万余元甲方承诺于2019年7月17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剩余款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向被告主张返还购车款,虽未提供书面购车合同,但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字据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内容可证实原、被告曾协商由原告向被告购置车辆,并由原告交付购车款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交付车辆,向原告承诺退还购车款,但又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则导致本案发生的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陈述被告偿还了5万元购车款,被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认定品除被告退还的购车款,尚欠原告购车款7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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