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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孩童室内游乐场致残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发布日期:2020-07-10    作者:李建录律师

如今室内儿童游乐场所越来越多,诸如海洋球馆、蹦床、滑梯等各类设施让人眼花缭乱,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多了起来。近日,苏州苏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9岁的原告陈某在游乐设施上踏空摔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某文化创意公司未设“需成人陪护”等警示标志,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事发时孩子父亲玩手机,场馆辩称家长也有责 
       “孩子一直说想去这家游乐馆玩,我们便网购了电子套票,包括一名成人一名儿童。”据陈某父亲陈述,2019年9月一天下午,他们前往某创意公司旗下一家名为“欢乐空间”(化d名)的经营场所游玩。“没想到孩子在玩的过程中摔倒,当场左手就动不了。” 
       监控视频显示,陈某当时在一处游玩设施二层,经由内侧过道行至外侧通道右转弯时,该转弯处的通行路径存在上下落差,加上落差边缘处的圆柱形软垫高出通行路径,孩子右转弯想直行时,就被该圆柱形软垫绊倒,并因惯性摔倒在下面通道,进而致其左侧身体先着地而受伤。监控视频未显示该游玩设施设置有需成人陪护之警示标志。 
       当即送院治疗后,陈某被诊断为左侧肱骨远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残疾,于是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中,被告某创意公司承认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辩称事发时系原告父亲(即原告法定代理人)带着原告进场玩,且事发地点属于场地通道,家长有一定的监护责任,当时家长在玩手机。“原告一脚踩空致身体受伤,家长也有责任。” 
       未设需成人陪护警示标示,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本案中,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创意公司的经营场所处进行了购票、并进入场馆内游玩,其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家长在旁玩手机、未尽其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指出,监控视频未显示该游玩设施设置有需成人陪护之警示标志,且原告亦系年满八周岁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游玩设施未有相关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游玩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任由原告在该设施上进行游玩,且在事发同时,亦有其他未成年人在未有成年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在该设施上游玩,现因游玩设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致原告摔倒受伤,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34408.72元。 
       【法官连线】 
       游乐场所对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更应加大对游玩者的操作培训和安全保护。针对未成年人,更应恪守安全保障义务,树立风险意识,做好充分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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