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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刻公章被代理人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私刻公章不能排除被代理人责任
        对于存有私刻公章情形的案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被代理人责任问题的思考是因循表见代理的路径展开。认为私刻公章得以排除被代理人责任的根本理由在于:既然公章属于私刻,则与被代理人无任何关联,据此可认为被代理人无过错、与被代理人行为无关联、非属于被代理人可控制之风险,因而其不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但是,上述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得到完全认可,情形有二。 
        第一,在有的案件中,即使判定被代理人不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而不承担责任,被代理人责任的排除也并非是因私刻公章。例如,在“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无锡分行主张长春分行员工张某私刻公章,虚构委托投资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法院认为,无锡分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也就是说,本案法官所关心的并非私刻公章是否排除被代理人责任,而是是否有其他的要素足以让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二,在有的案件中,被代理人最终是否承担有权代理责任,取决于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被代理人能否被归责。例如,在“天安某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虽然存在天安某公司的营销部伪造公章出具虚假保单的行为,但法院认为,作为善意相对人的被保险人,在上诉人的营销部购买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其有理由相信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即使上诉人不知情,也不能免除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即满足作为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相对人诚信无过错、被代理人能够通过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发生这三个要素的,被代理人仍应承担有权代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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