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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杨谦律师
一、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
        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如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不能对该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著作权的法定转载制度中,转载的主体为报刊,转载的方式为无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即可转载,同时应支付著作权人报酬。

二、怎么处理网络转载作品构成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所以,如果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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