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陈波受贿700万被判15年
发布日期:2020-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陈波,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01.5万元。2月17日,海南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追缴退出的701.5万元账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陈波为海南省乐东县人,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2月被逮捕,捕前任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2005年至2010年,陈波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转让股权、承建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黄某忠、户某某、邝某某等人贿赂共计现金699.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陈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波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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