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采用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朱明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技术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构成等同侵权。
       从北京市**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来看,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快进慢出型的弹性阻尼体缓冲器。为实现这一目的。本案专利在单项限流装置上采取了压缩行程时打开,回复行程时关闭的安装方式,以达到承撞头快进慢出的效果。对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单向限流装置的安装方式也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单向限流装置上采取的是压缩行程时关闭,回复行程时打开的安装方式,实现的是承撞头慢进快出的效果。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单向限流装置的安装方式上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安装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