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救济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11 作者:杜红涛律师
自力救济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自力救济制度的沿革与概念
现代社会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没有规定自力救济制度。
二、民法典对自力救济制度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建议规定自力救济制度,主要理由有:一是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司法最终解决不等于唯一解决,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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