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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发布日期:2020-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开始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法律体系是在 20 世纪90 年代, 整个管理体系以 《宪法 》中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基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就是该时期的产物。 该法从三十八条到四十九条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三个阶段提出了具体的归定,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垃圾处理要求。通过对该法的研究,不难发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关于垃圾分类的条文不多,范围也很宽泛,但是它进一步提出减少垃圾的生产量,对垃圾进行再利用,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可以说,立法者开始有意识用法律手段来引导民众对垃圾分类的态度。 此外,1989 年 12月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 2014 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中的第五章明确提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地方政府也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关注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根据地区的环境特点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比如,2002 年 1 月,广东省正式施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它明确了广东省内部的垃圾治理规划,具体地提出了垃圾的运营和治理的要求。 2013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生效施行。随着对环境的重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垃圾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以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针对目前的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立法原则性过强,配套执行法规滞后,导致可操作性不高。 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多次提到,针对垃圾泛滥的现状,对垃圾不能随意处置,要对其进行分类处理,但是如何分类,上述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或是统一的标准。虽然我国在 2007 年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但是在垃圾回收利用这一块还是不够完善,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让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存在实践难度。

  其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对于垃圾源头处理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到位。 现在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大多强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后续工作,却很少提起如何控制垃圾源头问题。 只有处理好了垃圾的源头问题,才能在很大程度上真正实现垃圾的减量。 例如,市场上大量使用的产品包装、泛滥的一次性筷子、大批次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使用等等,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垃圾的总量,如果不能控制这些不必要垃圾的源头加以控制,将不能好好预防垃圾产生。

  最后,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不够到位,群众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公众参与力度不够,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就很难长期良性实行。

  三、外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思考。

  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的很晚起步,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了,他们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各自建立了一系列能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日本与德国都提出了“垃圾收费制”,并将其作为减少垃圾的重要手段,按垃圾的排出量作为收费标准,超出定量的垃圾再进行收费,通过这种带有惩罚性色彩的手段来将市民的排放量与金额挂钩,减少垃圾的排放量,控制垃圾源头。 再比如日本,为垃圾的回收利用提供了经济上的鼓励,对回收资源利用者给予经济补贴。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制度都会制定细则,划定垃圾分类的标准,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能分工,严格执法,同时强调环保宣传的重要性,印发垃圾分类小册子指导公众分类行为,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制度。

  1.完善相关配套规范,细化分类回收操作程序。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要完善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法规。 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的前提条件,只有对垃圾进行分类之后,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垃圾处理。因此,法律制度不能过于原则化,国家要落实法律的相关制度细则,尽可能地缩小范围,多规则,少原则,让相关部门有明确的指导方向。

  另外,要落实好相关的配套执行制度。比如,可以由物价部门根据评定制定出一个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梯度价格标准,每个单位或者小区根据该价格制度收费。 也可以通过调节税费标准,刺激地方的主动性,引导地方垃圾处理方式的转变。此外,建立资源回收利用的补贴制度。 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给予这些企业减税免税优惠,提供贷款担保等政策,以此改善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不当的现状。

  2.明确企业责任制度,控制垃圾生产源头。

  我国目前立法大多从垃圾的“善后”角度出发来讲如何对待垃圾污染问题,而很少涉及垃圾的源头角度,因此,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比较薄弱。然而,产品本身的性能、品质以及其是否具备无害性,通常是由它的生产者所决定,因此明确企业责任,建立规制企业生产的制度,可以迫使企业在生产中注重环保,降低产品的污染,提高其无害性,尽量做到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例如,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塑料袋大部分依旧是非降解塑料袋,虽然国家有出台相关政策,但是实践的效果并不是很好,对此,可以加大生产非降解塑料袋企业的责任,进行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比如承担一定量的垃圾清理费等。

  3.加强公众参与,明确公民环境知情权。

  每个人虽然是垃圾的制造者,但是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践行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行动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主动参与。因此,要明确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在法律上强调公民环境参与的重要性。 政府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在公众间的宣传力度,让市民了解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性, 意识到垃圾混合抛弃的害处,鼓励每个市民主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除在社区积极进行宣传活动之外,政府应该重视在中小学的宣传和普及,因为中小学阶段正是一个人良好品行的养成阶段,在此阶段大力进行宣传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让每个公民从小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形成参与环境保护的观念。

  4.建立拾荒奖励制度,鼓励公民参与环保。

  当前社会,很多大城市里面有“拾荒者”的存在。 然而,这些“拾荒者”的社会地位并不高,并且会受到歧视。 笔者认为,“拾荒者”为环境保护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大街小巷地拾荒,既给城市带来了整洁,又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纸张因用过一次后便被永久废弃,“拾荒者”将其卖给废品站,可以让纸张进行循环利用。 因此,需要建立拾荒奖励制度,对“拾荒者”的行为进行肯定,并用奖励措施鼓励拾荒行为。

  5.完善惩罚规定,强调公民相互监督。

  没有惩罚措施,就达不到威慑的作用,要想很好落实垃圾分类回收的制度,惩罚性措施则必不可少。因此,对于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是资源浪费的行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社会上那些“屡教不改”、依旧混合扔垃圾的公民要进行严厉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他们的行为,正所谓“法有规定不能违”.例如:对混合扔垃圾的人进行行政处罚,一次 100 元,第二次 200 元,第三次就 400 元,以此类推。用相对较高的金额惩罚让民众明白混合扔垃圾带来的“恶果”,这种 “恶果 ”不单单是对环境的一种 “伤害 ”,更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 在严厉的惩罚措施面前,笔者认为市民在扔垃圾之前都会“三思而后行”.当然,这其中少不了公众的监督,公众是进行垃圾分类活动最主要的参加者, 环境保护少不了公众参与。

  因此,要鼓励公众对混合扔垃圾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鼓励公民相互监督。 对于积极参与监督垃圾分类的民众,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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