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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生效前的犯罪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发布日期:2020-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九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了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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