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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法》第84条和气85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所以设立公司可以是一项附解除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成立后,营业期限一旦达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某一段时间或者规定的某年某月,该公司即应自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亏损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等。一旦这些事由出现,公司也应自行解散。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因公司章程规定而解散。

  第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无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可因此原因而解散。保险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保险公司分立后,如原公司不复存在的,原公司应解散。

  第三,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这属于保险公司被强制解散的原因。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如违反此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此外,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也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金、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如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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