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基本权利哲学基础的转变——以社会中的人为基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内容摘要:载于《欧盟宪法条约》第二编的《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以人为本而非以权利为中心。它以社会中的人而非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为起点,确立共同价值而非天赋权利为基本权利的哲学基础,从而将自由权与社会权一统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诸项价值之下,修正了欧洲社会长期将自由权与社会权用两个不同文件分别予以阐述的历史,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所有权利以司法救济的完全权利品格。

  关键词:基本权利 社会中的人 天赋权利 共同价值

  2000年12月7日于法国尼斯由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已完成了其宪法化的过程,被载入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成为其中的第二编《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除序言外,共计七章(目)54条,确立了以人为中心而非以权利为中心和以社会中的人而非假设的自然状态中的人为哲学基础的基本权利观。它将所有权利融为一炉,不仅一改传统欧洲社会将基本权利二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用不同的人权文书分别予以阐述的历史,而且通过将基本权利的哲学基础认定为“共同价值”而非天赋权利,完整地表达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不可分割和相互依赖的法律观点。

  一、 以人而非权利中心、社会人而非自然人

  以人为中心而非以权利为中心、以社会中的人而非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人的前提设定与传统基本权利的哲学基础形成区别,它为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共处提供了理论依据,成为《宪章》确立所有权利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和相互支持的哲学和法律基础。

  传统人权或者基本权利的哲学基础基于双重假定:一是将人设定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二是对权利来自何处的追问。前者假设了一种前社会、前政治和前历史的自然状态,后者追问的结果则确立了权利来自造物主这一答案,两者的结合形成了人权或者基本权利的自然权利或者天赋权利观。其中的两个基本陈述都非来自可以考证和感受的生活事实,而是先验假设。它首先假设了一个存在于社会和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摹,得出这一状态之下的人人都享有自由,因而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个人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之为人的内在属性,不可剥夺、不可让与,此即谓天赋权利或者自然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二章“论自然状态”中开篇即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①]天赋权利既不将人权或者基本权利视为政治和历史的形成,也不将基本权利视为人们共同推崇的价值。这是一种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基本权利观,其基本特征是即将个人设想为原子式的个体,与其他任何人和社会共同体都不发生关系。这是一种基于假设而非客观事实的基本权利观,既有正面作用,也不乏负面影响。其正面作用是给予自由权以哲学和伦理基础,赋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巨大的道德力量。[②]其负面作用是将“人权”中的主体“人”和内容“权”人为分割,使权利客体化,出现了不同群体持有不同权利的结果,客观上形成了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二分局面。这种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天赋权利观将17、18世纪处于上升地位的资产阶级要求的利益合法化,并在形式上获得了宪法地位之后,其后便成为排斥社会权宪法地位和完整权利资格的理论借口。借助这一理论,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长期拒绝承认另一部分人,即工人和在市场中被边缘化的群体的利益诉求,不给予这些人的利益要求以合法地位,不将它们宪法化;即使是在国际人权文件中承认这类权利,也不赋予它们与自由权同等法律地位,不给予这类权利完全的“法”与规范属性,不赋予其司法救济的可能通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