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0-11-05 作者:张绍杰律师
当事人:原告:杜某;被告:毕某。
杜某与毕某于2011年4月1日相识并开始同居。2013年4月,由其出资以毕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本案争议房屋,并由其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现与毕某已不存在同居关系。
2016年7月18日,杜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毕某的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房产。
毕某辩称:杜某所述不属实。本案争议房屋,系我与胞姐共同出资购买,与杜某没有任何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杜某主张其曾向还款账户的账号上汇款,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毕某认可杜某的上述汇款、存款行为,但主张该款系双方在恋爱期间杜某的赠与,并非用于偿还贷款。毕某对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也未能支持杜某分割房屋的请求,只是判决毕某将杜某所还的房贷返还给杜某。
法律适用:
1.《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
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
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荣望律师寄语:
本案中,杜某和毕某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这是本案中影响法院对于房产是否共同财产的关键因素。
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杜某主张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但杜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该项主张。其中,杜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支付了相应首付款,且杜某申请法院调取的相关汇款证据仅可证实其曾向毕某偿还购房贷款的还款账户中汇入相关款项,不能证实本案涉及房屋系其与毕某共同购买,故法院最终对杜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建议,同居双方如果在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应当以双方共同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在购置后对取得的房产作出说明及约定,并及时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以避免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因为财产权属不明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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