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结婚”买卖京牌小客车牌照涉嫌犯罪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为了协调资源与需求矛盾,缓解交通拥堵,对京牌小客车牌实行数量动态调控,摇号获取车辆号牌难度与日俱增。
个别“聪明人”就利用获取号牌的便利,借助婚姻登记外衣,实施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谋取暴利。《刑法》第280条规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是犯罪行为。
首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京牌买卖双方男女,通过离婚登记,试图用“离婚协议”将京牌买卖合法化。结婚和离婚都是形式,用离婚协议代替“买卖合同”才是问题的本质。这里的婚姻都是形式,是实现买卖京牌的形式。离婚协议关于京牌过户的约定是无效的。
其次,《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这也开章点名立法目的。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也是基于男女双方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即婚姻关系。在这里,财产和人身高度关联。
京牌买卖里面,虚假的婚姻,只有婚姻的外衣,没有婚姻的人身关系,也没有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只是名义存在的工具。这对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立法应当探索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制定时候,尽量避免以结婚和离婚形式可以“破解”政策。政策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工具,也是规则。“破解”政策势必造成秩序的混乱和社会治理目标的落空,还会造成社会不公平。
同时,人们为了某种经济利益,改变婚姻格局,直接对婚姻制度和秩序造成冲击和破坏。
二、婚姻登记应探索阻却虚假结婚,包括离婚。尤其要探索错误和无效婚姻的纠错机制。
如果不能阻却虚假婚姻登记,政策制定层面就要杜绝用婚姻登记破解政策。
错误和无效婚姻的纠错机制的必要性,不只是在本文探讨范围,历史形成的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等现象需要婚姻登记制度本身的纠错机制来纠错和解决问题。比如,被人冒名与别人办理结婚登记,多年以后才发现。除了去办理真实的离婚登记,基本无解。但是,一旦被冒名人找到结婚对象,办理结婚仪式成家并且有了孩子,再去与冒名人办理真实的离婚登记是一件很难受的事情。由此引发的子女抚养以及孩子们未来的赡养老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无法理顺。
其次,以婚姻登记为掩护的京牌是犯罪行为。
《刑法》第280条规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是犯罪行为。
该犯罪首先有违公序良俗。婚姻不能被拿来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遮羞布和护身符。
买卖京牌让《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资源调控和社会秩序调整目标落空。老实人辛苦摇号,年年落空,甚是不公平。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害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管理秩序。这也是消耗国家机关公信力的犯罪行为。
最后,“有关部门”有必要认真查查:为什么犯罪分子能够搞到这么多“难搞”的京牌,守法市民摇号多年,头都摇晕了,还是没有要到京牌?
新近的新闻抓了几只“工具人”,京牌买卖背后的黑色产业链有待粉碎,把“工具人”当提线木偶的躲在暗处的人有待追查。解决问题要从源头解决,中医理论里的经络和系统理念很值得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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