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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8-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李克强总理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规定,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 
        此外,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一是鉴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作了相应修改。二是为了明确向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情形和程序,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三是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表述等作了修改;考虑到此种情形下移送案件的依据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补充了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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