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利益联系或利益关系。它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它的统一性,就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协作或为了满足各自利益而进行的合作。它的斗争性,就是人们为了争夺利益而进行的对抗。因此,当统一性是利益关系的主要方面时,则意味着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政权的巩固和世界的和平。当斗争性是利益关系的主要方面时,就意味着社会的矛盾、动荡、变革和战争。
从辩证法上说,利益关系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统一性是相对的。但是,就特定时代而言,利益关系的主要方面到底是斗争性还是统一性呢?对此,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往往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在17、18世纪,封建主阶级对利益关系的价值取向是统一性,而新兴资产阶级的价值取向却是斗争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描绘的人人为战的社会状态,专制与独裁的政治环境,天赋人权、个人自由的革命动员和口号,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制设计,都是本阶级对利益关系斗争性这一价值取向的体现。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对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一浪高过一浪的工人运动和随时将爆发的世界大战,已经成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却否认利益关系的斗争性而强调利益关系的统一性。垄断资产阶级的代言人狄骥就认为,人们之间具有为实现共同利益进行共同协作的共同利益关系即“同求的联带关系或机械的联带关系”,以及为实现各自利益进行相互合作的互惠利益关系即分工的联带关系。这种社会联带关系可以把人们、“各阶级整齐而协调地团结一起”,使“它们全都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走向同一目标,走向一种社会整体化的目标。”他认为,人们及阶级之间不存在利益对立,提倡和“宣扬阶级斗争就是犯罪”。社会主义者也要随自己地位的变化对利益对立或利益一致作不同的判断和估价。对此,列宁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在俄国革命时,列宁强调了民族利益的对立性,提倡民族自决权,强调自决权中的分离权,号召各民族从资本主义阵营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在俄国革命胜利后,列宁又强调了民族利益的一致性,提倡民族自决权中的联合权,号召各民族加入社会主义阵营,成立统一的苏维埃联盟。总之,在利益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其价值取向总是利益关系的斗争性,以此作为改变自己地位的理论武器和变革动员。否则,革命不可能成功。在利益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们,其价值取向总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以此作为稳定社会、巩固政权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工具。否则,只能人为地动摇本政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在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上,我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利益关系的斗争性作为自己的价值模式,为动员革命和取得革命成功提供了理论武器。然而,在取得政权以后,我们并没有及时转变自己的价值模式,仍然机械或教条地强调斗争的绝对性。在国内,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从而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使社会陷于极度混乱和动荡的状态,经济建设停滞不前,自乱了自己的阵脚。对国际社会的基本估计则是第三次世界大战不可避免,世界性的社会主义革命即将到来,从而使自己长期处于战争的阴影之中和支持它国反政府武装的地位上,处境艰难。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及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为我国价值模式的转变指明了方向。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召开,使我国的价值模式得以转变,利益关系一致性或和平的价值模式才得以确立,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国际间的对话合作终于成为我们的基本价值选择。当然,和平模式的确立不等于对抗模式的彻底消除。在我国宪法典和法律上,作为对抗模式集中体现的“专政”仍然被保留着。在人们的观念中,对抗模式仍然时时得以流露。因此,新的价值模式要完全代替旧的价值模式,任务还很艰巨。
法律是以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为存在基础的。法治也只能以社会的和平稳定为必要前提和实现目标。战争和革命不需要任何法制,法律和法学都只能保持沉默。一方面,革命者的革命“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第134页。),并且“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全部法制”(列宁:《列宁全集》,第16卷,第309页。)。另一方面,统治者对付革命也不可能推行法治,尽管法律是统治者自己意志的体现,但为了达到目的将随时抛弃法律。因此,要实现法治,国家和公众都必须以社会的和平稳定为共识。国家应少讲或不讲专政,至少在形式上不能提倡专政,而应多讲或提倡民主。公众则必须以提倡社会正义,不以推翻一个合宪政府为基本理念,应当以与国家合作的态度、在法治的范围内来推进国家的民主政治。
武汉大学法学院·叶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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