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卖房 11岁儿子状告母亲要求返还财产
发布日期:2020-11-17 作者:曹乐维律师
12年前,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随后王某出国务工,省吃俭用,每年赚到的收入悉数寄回国内。2004年,儿子3岁那年,夫妻俩在上海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并将儿子的名字也登记在产权证上。
2007年,王某终于结束了在国外务工的生活,回到国内。然而,回国后数月,就发现双方差距太大,难以共处。很快,两人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父亲李某抚育,而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0年7月,王某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获得房款180万元。然而,今年8月,李某却以儿子的名义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将房屋出卖款的三分之一还给儿子。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王某、李某和两人之子,故其子应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而王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地产归王某一人所有,该约定损害了王某之子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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