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父母离婚孩子应该由谁来抚养裁判要点和观点

发布日期:2020-11-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争取标准案例示范
(2019-11-4结案)
秦淮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感情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19年11月4日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庭武麟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3、探视权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应当由谁抚养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认真全面的论证夫妻感情破裂的彻底性
6、律师集中论证我方综合抚养条件比对方更加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本案插曲
本案离婚案因孩子抚养权问题还涉及了家事调查员,最终家事调查员出具的结果应当也是进一步强化了我方的抚养权优势
而家事调查员在介入和了解本案之时,律师也进一步辅导当事人如何正确全面的表述自己抚养权的充分优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经被告B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互不信任等问题,致夫妻间沟通不畅,夫妻矛盾产生。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综合双方作为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孩子需确定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视权。当事人均愿意为孩子付出心血,在诉讼中也积极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再结合目前原告的居住条件、职业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客观状况,较之被告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故本院认为孩子更适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对于被告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本院酌定为每月1500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时间为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被告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原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原告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主张原告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及其母亲名下,因涉及第三人,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白原告A抚养,被告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C抚养费1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底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可以探望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被告B于周六上午9时到原告A处接走,并于当日下午18时前送回。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九年十一月四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