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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名下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12-0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房屋虽然登记在经济社名下,但经济社不主张物权的话,案件与经济社没有实质联系。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屋仍是归还于村民卖家 ,卖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给买家。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提出房屋现登记于经济社名下,提出即使返还,也应返还给经济社,法院就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罗买家主张,其是借卫卖家的名义买房。罗买家虽不是沥滘经济社的村民,但因当时涉案房屋项目本村村民很少人购买,所以对外销售。外村人以本村村民的名义购买,沥滘经济社对此情况也是知情且同意的。罗买家为此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购房费用,并实际占有居住了近10年之久,充分证明了罗买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即便罗买家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也应当归属沥滘经济社而非卫卖家。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为沥滘经济社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发售对象仅限于本社持股村民。虽然罗买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也实际占有使用,罗买家与卫卖家签订的《协议书》中也明确涉案房屋产权归罗买家所有。但因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罗买家无权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该房屋应当返还给沥滘经济社还是返还给卫卖家的问题,首先,沥滘经济社已明确表示不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其次,由于涉案房产属于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不同于商品房的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虽为沥滘经济社,但沥滘经济社已收取了以卫卖家的名义支付的对价,涉案房屋应当转移给卫卖家;第三,涉案房屋的内部登记的权利所有人为卫卖家。罗买家主张涉案房屋应当返还给沥滘经济社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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