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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过户吗?

发布日期:2020-12-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案件介绍:
1、原告诉称:
        齐A诉称:原告与被告爱人费E系同事兼朋友关系。2002年被告想在京购置住房一套。被告爱人费E得知后告之,其爱人梁H刚落户北京有购房资格,二人愿意原告借被告名义申请购房,等日后原告具备购房资格时,可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2002年8月,原告以被告名义购得A市的诉争房屋一套。原告支付购房款,契税,印花税等一切相关费用并装修居住至今。2018年11月原告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遂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不但没有依照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反而无缘由向被告索要高额费用。2019年7月17日,经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齐A与被告梁H就A市诉争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但此费用由原告支付,被告未曾负担。因梁H与费E以离婚纠纷名义查封了此房,导致该房不具备过户条件而未获法院过户支持。现该房已解除查封,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变更手续。

2、被告辩称: 
        梁H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借名买房与齐A和梁H没有关系,是费E与张C当时商量的。2002年,原告与张C结婚时没有住房,梁H因随军所以有北京户口,所以当时张C找我商量用梁H名字买房,说部队房子分了之后,这个房子还给我,钱还给张C。之后房屋一直出租,张C出国一直联系不上,后来张C回国我找他商量房子的事情,要么过户要么还钱,张C说他与齐A要离婚,齐A要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因为手续不全,让我等着。直到2019年1月1日,张C来找我商量,并达成协议给66万元,后写了两份协议让我配合过户给齐A名下,但是我认为不能过户给齐A,所以没有谈妥。

二、法院查明: 
        2002年8月28日,M公司(出卖人)与梁H(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A市诉争房屋。齐A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03年10月份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2004年8月16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梁H。诉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9年5月份,齐A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梁H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梁H协助齐A将诉争房屋过户至齐A名下。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齐A与梁H就位于A市诉争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因诉争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形,故法院对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19年10月12日,齐A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H名下位于A市诉争房屋。 
        齐A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梁H名下位于A市诉争房屋。齐A支出保险服务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 
        法院另查明,齐A具备购房资格,诉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

三、法院判决:
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梁H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齐A将位于A市诉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齐A名下。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体到本案: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法院判决的时候是支持的。 
        本案中,根据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了齐A与梁H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且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齐A要求梁H协助办理A市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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