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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丁嫣律师
1.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答:应以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疫情防控发生前已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支持。
2.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答:应鼓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3.承租人承租房屋(摊位)用于经营,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答:对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承租人能证明其经营因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4.房屋转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对次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答: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担。其中,对以转租为经营业务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损失分担,还应结合双方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合理确定。
5.疫情发生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答: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时对疫情防控情形已经明知或应知,合同订立后再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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