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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面媒体 掀起你的盖头来

发布日期:2004-12-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政府怕群众上访,所以群众有理无理都上访;政府怕媒体,所以当事人有理无理都找记者;政府的软肋在哪儿,老百姓早就了如指掌。于是就形成恶性循环,上访群众越来越多,介入司法程序的记者越来越多,尽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纯属无理取闹,但取闹的人明白,政府就怕把事闹大了。基于这种心态,政府在某些方面很可能会作出让步,甚至无原则地让步。而造成政府这种心态的因素有二,一是怕闹事的群众或媒体揭出自己的短处来,二是怕上级不容申辩地问责。

  1997年2月,在安徽省某县曾发生过一起所谓的“抢占”事件,说是“盈利在望的安徽亚太化学工业公司因产权不明,居然被公司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抢占“。这一事件不仅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国内的重要媒体也作了连续报道。亚太化学工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还将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省高院。当时的县委、县政府压力很大。笔者在了解了双方的情况之后,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抢占“抢来了什么?》,并根据一位经济学家的意见,提出了真集体企业与假集体企业(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的区分方法,那就是先有摊子后找婆家,还是摊子本来就是婆家建的?如果是先有摊子后找婆家(主管部门)这就是戴红帽子的假集体;而如果摊子本来就是婆家建的,那就是真集体。笔者在文章中列举了大量的事实,证明亚太化学工业公司的摊子本来就是婆家(开发区管委会)建的,因而不存在”抢占“的问题。此文在《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后,其他媒体关于”抢占“一事的报道均偃旗息鼓,原告也撤销了诉讼。

  2001年1月31日,安徽省阜阳市发生了一0起蜜蜂4轻型飞机失事的空难,全国上百家媒体都报道了此案,死者家属还请了律师,带来了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准备将这一空难事件在“3.15晚会”上曝光,大有兴师问“责”之势。2001年3月8日晚上,笔者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与阜阳市的有关领导一行六人去北京处理此案。笔者在与死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谈判的同时,又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笔者根据了解的情况,告诉对方律师和有关记者,阜阳“1.31”空难,是在许多环节都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酿成的,比如北航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出售两架蜜蜂4轻型飞机给太和殿酒厂,而按照规定初级类航空器是不能用于空中游览飞行的,可有关部门却批准或默许了。另外,飞行俱乐部的机械师不顾自己不具备空中作业的专门知识,在不适宜飞行的气候条件下,无证驾驶飞机,超负荷载人上天等等。在这么多的环节中,如果有一个环节严格依法办事,就不会出现“1.31”空难。然而,在当时全国正在飞的200架轻型飞机中,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并非阜阳独有。后来,经过多方面努力,我们与死者家属达成了非诉讼赔偿协议。中央电视台关于“1.31”空难的报道最终也没有播出。此后,笔者又将这些情况写成一篇文章叫《想说诉讼不容易》,在《民主与法制》、《律师与法制》等刊物上发表,关于阜阳“1.31”空难的负面报道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据说在有关官员被因此而问责的过程中,笔者的这篇文章也起到了一定的申辩作用。

  笔者重点要说的是2004年全国媒体关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报道问题。事实上,在劣质奶粉事件中,阜阳只是一个受害地区,但却是受舆论冲击最甚、被问责的官员最多的地区,笔者认为这完全是新闻媒体推波助澜所致。在这段时间内,阜阳市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在凡涉及劣质奶粉事件的处理上无不提心吊胆,如履薄冰。撤了多少本不该撤的官,抓了多少本不该抓的人,他们自己是十分清楚的。可在这种情况下不这样做不行。对此,大家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阜阳市有关方面在事件一开始就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即对媒体不是一味回避或保持沉默,而是主动向媒体说明真象,特别是从法律上讲清道理,结果可能就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趋动,媒体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有迎合群众、寻找卖点的倾向。而政府在施政过程中的种种失误或错综复杂的事件,无疑是媒体最难得的卖点。由于媒体的记者们对有关事件证据的调查、收集是十分随意的,有时甚至是道听途说(如许多媒体在对“引爆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第一人高政与受害儿韩奥强的关系上的报道中就完全失实,媒体说韩奥强是高政的外甥,可事实上韩奥强是高政的亲生儿子),特别是媒体对法律的了解并不是十分透彻,这就使媒体的报道在为公众争取知情权方面过多地追求了轰动效应,而忽略了法律的理性。正是媒体的这些过份”煽情“的报道,不仅误导了公众,更重要地是误导了决策层的领导。决策层领导原本一些十分原则、十分理性的批示、讲话,就使得各级政府的领导惊慌失措,甚至迎合媒体的导向,做出不理性的决定来。

  由于律师工作较忙,笔者开始没有过多地关注“劣质奶粉事件”,直到有些被抓的奶粉经销商走完侦察、起诉的程序,到法院进行审判,笔者接受个别被告的委托为他们作无罪辩护之后,才觉得在我们的“劣质奶粉事件”中,我们的许多官员是不应该受到问责追究的,我们的许多个体工商户是不应该受到刑事处分的。为此,笔者专门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一片高呼声讨中的低吟反唱》在许多网站上发表,也有纸质媒体如《律师与法制》予以发表。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引用了《中国新闻周刊》中关于《阜阳劣质奶粉假撤职的真象》一文中的一段话:“问责制正在给中国官员带来空前的压力,但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的情况下,应付上级和舆论而进行的问责,难免受到争议甚至变相抵制”。笔者提出: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暴露出了我们执法部门之间责、权不清以及我国立法上的缺陷,而这些问题并非阜阳所独有。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等近10个部门,这种部门职能交叉、责权模糊的状况,不能不说是引发此次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后笔者也接触了一些记者,他们看了文章之后都十分赞同笔者的观点。由此笔者想到,如果阜阳的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之初就从法律上寻求救济,从法律上向媒体说明事实真象及问题所在,恐怕媒体就不会象后来那样作一边倒地负面报道,也就不会引来新一轮的问责,当地政府的形象以及许多群众的利益不就会受到今天这样严重地损坏。

  当然,政府面对媒体遮遮掩掩,不敢直面的情况,也不是阜阳市所独有,这也是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的原因前面已讲过,一是因为怕暴露自己的短处,二是怕上级不容申辩地问责。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阜阳市政府几乎是没有什么短处可揭的,至多是查处不力,但查处不力又是立法缺陷造成的。而不容申辩的问责则是存在的,不容申辩的问责肯定是不理性的。笔者最近在网上发表一篇文章,题目就叫做《理性的国家需要理性的法律》,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提出如果新中国成立后就制订出比较完备的具有理性的法律,那么我们在五七年反右和文化大革命中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领导干部受到迫害,就不会死去那么多无辜的优秀人才。同样,理性的国家更需要理性的问责,更需要容许被问责者申辩的问责。总之,我们对一切行政事务的处理,包括应对突发事件,都应放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衡量。最近,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一项规定,凡省级领导下访基层,必须聘请律师作为随行顾问。他们认为,在领导下基层时,群众向领导反映的问题很多都是与法律有关的,有律师在场,领导可以随时向律师咨询,这样可以确保领导干部不说违法的话,不办违法的事,避免“以言代法”或出现“领导表态比法大”的极端现象。此举对我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上述情况和理由,笔者建议我们的政府在遇到诸如“劣质奶粉”的事件时,要及时请律师或法律方面专家出来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正视媒体并及时向媒体通报,引导媒体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客观的正面报道,这样不仅能满足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又能让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正确的舆论导向下,对事物的发展方向作出正确地判断,在理性的法律框架下,作出理性的决策。

  笔者以为,对于媒体,我们的政府完全有理由有能力掀开盖头,直面以对,坦然处之。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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