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入典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伦理价值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丁嫣律师
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价值是由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关系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本人伦关系和社会基础。 其次,伦理性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显明特征,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具有伦理属性,且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性爱与亲情的自然人伦关系受到社会认可并得到社会保护而确立的亲属身份关系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因此,它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共同决定的。 再次,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中蕴含了主流社会所认可的伦理价值规范。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四大基本原则,并从此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主旋律,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据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倡导性条款明确在总则当中,而此次婚姻家庭编则明确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体现了婚姻家庭立法通过在法律上肯认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引领社会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发展的进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对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新中国成立71年来婚姻家庭立法的演进不仅见证了婚姻家庭观念的变革,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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