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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于附近房价的评估价格出具征收决定,房屋置换补偿描述不明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生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某县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此生活居住,2018年12月某县政府作出该区房屋征收决定,张先生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9年7月某县政府作出《房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后选定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为价格评估机构。2019年11月该机构对案涉房屋出具评估报告,2019年11月某县政府将评估报告送至张先生处。2019年12月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且需在15日内选择补偿方式,过期则视为货币补偿。后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2020年4月某县政府向张先生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维权经过】
  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县政府辩称:我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且作出征收决定前召开了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我方对选定评估机构、抽签选定评估公司均进行了公告并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至原告处。后我方依法依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
  律师提出:某县政府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未赋予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也未对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本案中,房屋征收决定虽列明两种补偿方式。但货币补偿缺少附属物补偿,房屋调换补偿未载明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安置地点等。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会以远低于附近房产均价的评估价格出具征收决定,或在决定书中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内容描述不明确,这些都会影响后期的补偿安置结果。所以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详细阅读协议内容。还需要强调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需要及时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要错过复议诉讼期限,否则,若将来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诉讼,法院极有可能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进行审查。那么当事人将错过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增加办案难度,获得合理合法补偿的风险因此会增加。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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