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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二

发布日期:2020-12-21    作者:邓普云律师

六、注重预防侵害人格权行为

人格权法注重事前预防,而侵权责任法则注重事后救济;发挥人格权法的预防功能,正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价值的体现。人格权编注重兼顾侵害人格权的预防和救济,主要表现在:

(一)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人格权在遭受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时,可以通过颁发禁令的方式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二)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将法定救助义务概括为一般条款。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现实的危险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施救。

(三)明确了有关主体防止、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在规制性骚扰的同时,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四)规定了权利人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个人信息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信用的保护。《民法典》第1029条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及时纠正信用评价不当的现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民法典》第1037条也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并规定了提出异议和请求及时更正、删除等权利。

七、有效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人格权的行使与保护常常与其它权益和价值发生冲突。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许多规则设计都体现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有效平衡的理念,具体而言:

(一)有效协调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

《民法典》第999条确定了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规则,对新闻报道自由和公民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平衡。《民法典》第1025、1026条也同样平衡了名誉保护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

(二)确定了肖像权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关系

《民法典》1020条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则作出了规定,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则进行的具体列举,符合肖像权保护的特点,既可以为当事人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官裁判提供具体的依据。并且,《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有效协调平衡了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三)协调保护名誉权与鼓励创作自由的关系

人格权编既要保护权利人的人格权,也要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鼓励作者大胆创作文学作品基于保护创作自由的需要,原则上不应当对作者的创作内容进行干涉,除非该创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有损公共利益。

(四)妥当平衡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民法典》第1035条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合法收集、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情形,更好地平衡了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

(五)解决了个人隐私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明确规定了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第1032条),而且还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各种行为类型(第1033条),这既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依据,也为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隐私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

八、强化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现代社会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个人隐私,人格权编的另外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强化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人格权编扩张了隐私的保护范围,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私密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第1033条)。第二,采用了具体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民法典》第1033条具体列举的规定,实现了与第1032条隐私概念规定的对应。第三,根据《民法典1032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区分了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侵害行为禁止规则中,采用了“权利人明确同意”方可免责的表述,而第1035条对隐私权的保护更为严格。

(二)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第二,《民法典》第1035条构建权利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第三,《民法典》第1038条、第1036条第2项确立了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规则;第四,《民法典》第1039条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收集者、处理者的保密义务。

九、结语

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而人格权编彰显了时代的精神,因此堪称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格权编能否真正得到遵循、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还需要我们真正在民事法律领域以良法促善治,加快实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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