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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某兴诉吴某玲变更孩子抚养权案看监护权主体资格适格问题

发布日期:2021-01-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兴与吴某玲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生育婚生子吴某星,2015年,王某兴与吴某玲经宁国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婚生子吴某星由吴某玲抚养。吴某星随母亲吴某玲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9月10日18时许,吴某玲男友李海峰在位于宁国市某街道的租住房内督促吴某星写作业,直至次日0时许,因吴某星拒绝订正作业,李海峰遂用细竹枝对吴某星背部抽打数下。2016年9月11日6时许,李海峰怀疑吴某星在家中偷拿了其母亲吴某玲的钱财,而吴某星拒不承认,李海峰即又用细竹枝对吴某某的背部、臀部及四肢进行抽打,致吴某星体表组织大面积挫伤。案发后,经鉴定,吴某星体表软组织的挫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海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调查与处理】在王某兴与吴某玲离婚后,吴某星跟随母亲吴某玲共同生活期间,吴某玲对吴某星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王某兴积极要求抚养孩子,对吴某星的生活及教育也做了相应的计划与安排,作为父亲,王某兴应会倾尽全力抚育孩子,且在法庭对吴某星最近一次的询问中,其陈述近期随父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父亲能够照顾自己,并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虽然吴某星尚不足十周岁,但其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辩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吴某星由父亲王某兴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王某兴明确表示不要求吴某玲负担,此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孩子吴某星的抚养权应否变更,由谁抚养其成长更合适。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抚养权的基本前提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现父亲王某兴与母亲吴某玲均对抚养吴某星表现出强烈的意愿,体现了父母对孩子的关爱之情。《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是法院考量子女抚养问题归属的重要因素,但并非是决定性因素,对于儿童来说,成长所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满足,更需要精神上的教育和关爱,父母双方是否有家庭观念、是否有作为父母的责任心、是否能够给子女以关爱、是否有家庭暴力行为、社会关系的情况如何、是否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都是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病症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婚生子吴某星虽尚不足十周岁,但其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关于抚养权的最终归属,法院在征求被抚养人本人意见后再结合抚养人的抚养条件和能力予以综合判定。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孩子与其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离婚事实而消除,无论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均不影响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的关爱。 
   【典型意义】王某兴与吴某玲变更抚养权案给广大父母亲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该案在今日宁国报刊等媒体杂志上进行公开发表并成功入选《宁国市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读本,引发了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应该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孩子的抚养情况、生活环境、子女与监护人的情感联系、父母双方等多种情况具体而定,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无论由谁抚养孩子,都要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这种稳定一旦确认下来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不应轻易变更,所以,当父母离异后,在决定孩子的抚养权时,一定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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