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精神
发布日期:2004-08-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西方,行政法被界定为控权法,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的行使并为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因此就有了“越权无效”和“正当程序”
的观念。我国在建国之初,继受了前苏联的管理理论,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忽略了它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功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治的真正实现。我国现行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它是兼有授权法和控权法功能的法律规范,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制约行政权的滥用。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适当的,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的授权功能(或管理功能),使其避免了西方国家因一味追求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而使行政机关消极行使行政权的现象;另一方面又明确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以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治统治,人们的权力意识较重,而权利和权利保护意识则相对较轻,容易忽视权利而滥用权力。
我国虽早在唐代就有了行政法的雏形《唐六典》,但在一个人治的社会是无所谓行政法的,它无非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而已。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在建国后才开始建立,近二十年中才得以完善,权力本位的观念在执法者的意识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崇尚权力、忽视权利、漠视法律,导致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政行为的公正与效率,危害着行政法治,也直接制约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笔者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很多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原因,主要不是行政执法者的业务素质差,不能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是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够,只把行政法作为自己行使权力的依据,却没有意识到行政法也在规范着自己的行为,导致违法行政。
卢梭曰:没有制约的权力是腐败的权力。行政权尤其如此,它是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管理权,如果缺少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制约行政权的除了宪法原则外,主要是行政法。对行政法的内涵不能仅仅理解为授权法或管理法,更应理解为控权法、救济法。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并对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私权利的损害予以救济,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更为重要。当前,必须强调和发扬行政法的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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