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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过劳死」判定之争:死在 48 小时之内

发布日期:2021-01-21    作者:方乐律师

拼多多女孩「润肺」之死被舆论归为「过劳」,但拼多多在回应中并未提及「过劳」一事。
事实上,在中国并没有「过劳」「过劳死」的医学判定和标准。在法律文书中,与之最密切的相关规定是「认定工伤死亡」。
就好像一个漏斗,众多产生争议的个案涌入之后,能被认定符合「工伤死亡」的少之又少 —— 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且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为什么是 48 小时?没人说得清这条线的划分缘由,我们所能看见的是,大量个案中离开的生命被卡在这条标准线之外 —— TA 们死了,却不知因何而死。
于是,我们只能继续模糊地用「过劳死」「过劳」形容那些和「润肺」一样的人以及 TA 们身处的用工环境,但从未得到明确的支持与答复。
中国没有「过劳死」的概念
王永和「润肺」并非个例。2016 年,央视新闻曾做过一次盘点:
2015 年 3 月,深圳 36 岁的 IT 工程师张斌,被发现猝死在酒店马桶上,凌晨 1 点,他还发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悉,为赶项目,他常常加班到早上五六点,又接着上班。
去世前一天,他跟妈妈说:「太累了」。
同年 7 月,江苏省某演艺集团员工王某,被单位同事发现死在了宿舍,后公安机关认定为心源性猝死。王某去世前最后一次演出工作时间长达十余小时。
2016 年 6 月 30 日,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创伤骨科主任医师金丹,被发现在医院宿舍逝世,年仅 45 岁。据同事称,金医生离世前两天,仍从清早一直工作到晚上 10 时许。
如果说数年前,这些案例尚属零星新闻里的他人他事。那么时至今日,引发舆论声潮更多源自「打工人」的感同身受。
这些无征兆、突发的死亡常常被报道为「猝死」,2020 年 4 月《中国急救医学》刊登的《我国 5516 例尸解猝死病例流行特征分析》显示,影响猝死的主要因素是情绪激动( 25.66% )和劳累( 24.53% )。
「一些患者本身就有心脑血管疾病等隐性的内因,自己平常没有意识到。而在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状况下,内分泌神经调节系统失衡,交感神经过度兴奋,肾上腺素持续分泌,都有可能诱发这些内因」,浙江省新华医院副院长、心血管专家黄抒伟告诉「偶尔治愈」,「只有心脑血管的疾病会突发,而其他的疾病,不太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出问题。」
在大众眼中,因较长的加班时间、较大的工作压力而导致的「猝死」与「过劳死」已经被划上等号。
「中国每年有 60 万人过劳死」,2006 年,韩国媒体在报道里称。这一说法随后被指出是因为翻译的失误,原话为:“据估算,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 60 万人发生猝死。」
在《过劳时代》一书的序言中,中国适度劳动协会会长杨河清对「 60 万人过劳死」的说法表示质疑,但也正是这则报道,让他意识到研究中国「过劳」现象的必要性。
2010 年,他按照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提出的 10 大「过劳」危险信号,对北京市中关村和 CBD 的员工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满足至少 6 项,处于「红灯危险区」的人占 26.7% ,这些人「随时可能过劳死」。
即使如此,即便「过劳」「过劳死」等词语在互联网频频出现,但这个从日本舶来的词汇,在中国的法律或医学判定中并未作出阐释,自然,也不会得到官方统计数据。
什么算过劳?什么样的强度算过劳?没有规定。于是,在法庭上,员工家属和公司往往各执一词。
尽管保安王永每天实际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 8 小时,公司始终否认他「过度劳累」:「保安室夜班是在保安室内值班和休息,并不是连续工作 12 小时。」
由于中国没有「过劳死」的医学判定和标准。因此,体现在法律文书中,与之密切相关的就在于「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13 年约为 49 万,2020 年提高至 80 余万。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没给王永买社会保险,倘若认定为工伤,公司就得作出赔偿。罗秀芳回忆起,在王永戴上呼吸机,医生已经让她做好「办理后事」的准备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发来微信,希望延长抢救时间:「不要放弃,继续抢救,可以换到更好的医院,我们会全力配合。」
在王永去世两个月后,广州白云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从王永突发疾病入院到医生宣布死亡,已经过去了 55 个小时,不符合「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罗秀芳心里很憋屈,丈夫在公司工作了近 11 年,上班时间在岗位上猝死,却「认定了这样一个结果」。「我们这些劳动者得不到一点点保障,心里真的很难受。」
为什么是 48 小时,倘若抢救了 49 小时呢?多了一个小时,死者就从工伤变成不是工伤了?
2016 年,《工人日报》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一位劳动法专家,该专家称:「《条例》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作出了『 48 小时』的限制性规定。」
但事实上,这种说法在医生看来,实属荒诞。
「你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跟抢救时间没有什么特别的关系。有些病人可能心脏已经停跳了,呼吸停止了,但是进行器官插管后,还可以拖一些时间。」
在医生黄抒伟看来,「医学上没有绝对 48 小时的界限」,关于疾病的认定「不能说拖过了 48 小时,便和事件无关了」。
但恰恰是这条「 48 小时」的线,把大量个体拒之门外。
2014 年 10 月 24 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为一名结肠癌肝转移病人动手术时晕倒,42 岁的他倒下时已无呼吸,CT 检查显示脑干出血 30 毫升。
一个月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的昌克勤去世。因为从入院抢救到去世,远超「 48 小时」的标准,因而不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连续工作 40 多天后,在单位安排的酒店昏迷,入院 100 多天后去世。因 48 小时之限,当地人社局驳回了她的工伤认定申请。
在医生黄抒伟所在的浙江省新华医院里,常常上演这样的故事:「大家知道抢救了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还得要抢救。只要看到有一点希望,哪怕维持一段时间,甚至只是几个小时,也想要去抢救。」
在生与死的拉锯战里,很少有人会盯着秒表,数一数,至亲至爱的人有没有死在 48 小时内,以便获得工伤认定。
「爱一个人,才不愿放弃抢救。如果基于爱,受到不利的司法裁判,相反一个冷血的人,出于利益的考量,直接放弃治疗,反而能够得到司法上的正面评价,我觉得这是对人性的否定」,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志律师说。
最终,罗秀芳辗转找到张德志,想要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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